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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冒充知名商品包装装璜,是不是组成侵权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物有限公司(前身是东莞加多宝公司,2000年改名为广东加多宝公司,如下简称“加多宝公司”),系香港鸿道团体的全资子公司;另外一方为广药团体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康健财产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大康健公司”)。2000年5月2日,广药团体与案外人鸿道团体签定《牌号允许协定书》,商定由广药团体允许鸿道团体出产及贩卖赤色罐装王老吉凉茶,许可以使用刻日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2002年、2003年广药团体与鸿道团体又签定了两份《牌号允许弥补协定》,商定牌号允许刻日从200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从1997年起头,广东加多宝公司经鸿道团体授权在海内出产、贩卖红罐王老吉凉茶。2012年5月9日,广药团体向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提起2002年、2003年两份《牌号允许弥补协定》无效的哀求,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撑,同时鸿道团体被判决遏制利用“王老吉”牌号。2012年5月,广药团体将“王老吉”牌号独家允许给大康健公司利用,出产赤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起头出产一壁为“王老吉”、一壁为“加多宝”包装装璜的红罐包装凉茶和两面均为“加多宝”包装装璜的红罐凉茶。2012年7月,本案两边当事人互诉对方侵权,违背《反不合法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划定,私行利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
法院裁决:不组成侵权
与以往雷同案件的争议重要在于“涉案商品是不是属知名商品”分歧,本案当事人两边对“知名商品”不存在争议,但就“知名商品”所详细指向的工具存在争议。广药团体及大康健公司主意,本案中的“知名商品”是指所有带有“王老吉”牌号的王老吉凉茶,既包含加多宝公司被授权出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也包含广药团体出产的其他包装王老吉凉茶。由于早在1992年“王老吉”牌号就被认定为广东省闻名牌号,在“王老吉”牌号被允许给鸿道团体利用以前就已具备很高的知名度。而加多宝公司一方则认为,本案“知名商品”所指向的工具仅指1997年至2012年间加多宝公司出产的、“利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赤色罐装王老吉凉茶,而不该当扩大到全部王老吉凉茶,由于王老吉牌号利用在多种商品上,没有证据证实这些产物已组成知名商品。
状师说法:若何认定本案的侵权举动
“預借現金,王老吉”牌号名称固然组成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璜的首要构成部门,但广药团体没有证据证实仅仅是基于“王老吉”牌号名称的利用已使消费者将其作为产物来历方,由于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璜标明的出产者和谋划者均为加多宝公司。在2007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处所法院MagnaDoodle案[25]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牌号许可儿宣称其依合同划定对产物外观和产物包装外观享有权力哀求,其来由之一是原告不克不及证实,商品外观的利用已使消费者将其作为产物来历方。法院认为,商品外观连系MagnaDoodle举行利用这一究竟自己其实不能阐明商品外观表示PCA是产物来历方,该商品外观不是原告商誉的载体。
再次,“王老吉”牌号名称并不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在广药团体出产的绿盒装王老吉凉茶上也利用。是以,仅凭“王老吉”牌号不克不及起到区别商品来历的感化,只有“红罐王老吉凉茶”上楷书字体的黄色的“王老吉”文字才具备区别商品来历的感化,这也是基于加多宝公司母公司鸿道团体的设计后利用在红罐凉茶上。牌号许可以使用合同期满后,可以依照“被许可儿在被允许牌号上添附的商誉归属于许可儿原则”将“王老吉”牌号上所增长的商誉认定归属于牌号许可儿广药团体,但“牌号允许合同划定的归属于原告的牌号,其范畴仅仅指订立合同时原告已有的牌号,不克不及涵盖合同订立后被告创作的商品外观”。
依照“区分商品来历原则”,若是将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璜权柄归属认定为广药团体及其子公司大康健公司,反而造成为了市场混同。大康健公司出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与加多宝公司出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不是统一商品。在牌号允许合同时代,加多宝公司出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配方并不是由广药团体供给,商品格量也非由广药团体监视和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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